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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我市一起案例入选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时间:2026-06-22  作者:第五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6年5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我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夏某与贾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和解案成功入选。


案例详情

出借微信账号给他人使用

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夏某与贾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和解案

基本案情

夏某从事陶瓷工艺创作,通过线上渠道将作品销往全国各地。微信实名注册人贾某通过微信购买了夏某作品,但拖欠货款,夏某催讨无果,将贾某诉至法院。因贾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材料,法院缺席判决贾某向夏某支付货款。执行过程中,贾某以自己不是适格的被执行人为由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处理结果

检察院调查核实发现,贾某将其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出借给同学李某使用,李某借用贾某微信账号与夏某订立买卖合同,并在收到货后失联,故贾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后法院和检察院联合组织开展释法析理,促成夏某与贾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网络交易中,微信实名注册人出借微信账号的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夏某基于对微信实名认证信息的信赖订立买卖合同,贾某虽非实际交易人,但作为微信账号实名注册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社会公众要妥善保管网络实名认证账号,审慎出借,避免因疏于管理而承担法律后果。

文图:第五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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